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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海關發布消息稱,進入2026年,歐盟圍繞汽車產業鏈的化學品和禁限用物質監管將全面升級。REACH(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修訂、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限制、歐盟報廢車輛指令(簡稱ELV)、歐盟新電池法……可以看到,歐盟正以“全生命周期”為治理原則,系統化提升汽車材料安全、環境足跡和可回收性的要求。

總體來說,新的材料監管呈現三大改變:(1)監管從單項限制轉向“物質家族級別”規制,比如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的全類限制;(2)材料禁限用與回收標準被納入統一框架;(3)合規重點從“產品限值”轉向“整車材料體系”的環保,以及“整個供應鏈的透明化”。
綜合來看,這些監管的影響不再只限于“內飾或某些塑料件”,而將覆蓋動力電池、電子電控系統、內外飾紡織物等多項汽車主要部件。
新版REACH法規修訂
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版REACH法規 (EU) 2025/1731,修訂了原法規附件XVII中關于致癌、致突變、致生殖毒性(CMR)物質的限制清單,共新增16項 (13項具體物質+3項反應物料) 1B類的CMR物質,如四溴雙酚A、二丁基錫氧化物等,還提出了一項針對特定用途的異丙苯的豁免條款(表1)。
表1:新版REACH 法規的限制清單 © 互聯網

此外,根據歐盟 CLP 法規 (EC) No 1272/2008,不同類別物質限值明確:
◆ 致癌物 1B 類:≥0.1%(重量百分比);
◆ 致突變物 1B 類:≥0.1%(重量百分比);
◆ 生殖毒性物 1B 類:≥0.3%(重量百分比);
◆ 異丙苯作為符合特定工業標準的航空燃油(如煤油、汽油)成分時,不受本次限制約束。
也就是說,新增的16項CMR物質,如果其在混合物中的濃度超過規定限值,則禁止在歐盟銷售。
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限制,有望在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科學評估
2025年8月27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發布通報,宣布歐盟對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的“史上最嚴”限制案有望在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科學評估,屆時歐盟委員會即可據此出臺立法,全面限制逾萬種PFAS化學品的生產與使用。
據悉,自2023年3月起,ECHA風險評估委員會(RAC)與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SEAC)開始評估由丹麥、德國、荷蘭、挪威和瑞典聯合提交的PFAS限制提案。該提案涵蓋超1萬種化學物質及14個主要應用領域,涉及電子制造、醫療器械、紡織品等關鍵產業。于去年6月24日提交的最終版《背景文件》,新增對8個延伸行業的分析,使受監管領域擴展至22個細分行業。
根據此前的時間表,RAC與SEAC在2025年底前完成對原14個行業及橫向議題的技術討論;2026年上半年,SEAC將就社會經濟影響草案再次征求公眾意見;力爭2026年內向歐盟委員會提交最終聯合意見。
ECHA表示,盡管新增行業未被單獨評估,但將通過橫向風險管理措施(如PFAS管理計劃、環境排放限值、強制報告制度等)確保其納入監管框架。目前,原14個行業及PFAS生產的評估已覆蓋歐盟90%以上的PFAS排放量及使用量。
一旦歐盟敲定 PFAS 全類限制,許多關鍵部件都需重新驗證材料體系。這對動力電池、電驅系統、密封件廠商將是技術與時間雙重挑戰。
歐盟新版ELV法規草案達成臨時協議
2025年6月17日歐盟理事會(EU Council)已通過其對報廢車輛(ELV:end-of-life vehicles)法規的立場,該法規規定了要求,以確保新車的設計能夠支持其再利用、回收和再利用。該法規特別引入了再生塑料的強制性目標,并為未來設定再生鋼、鋁和關鍵原材料的目標提供了可能性。此次法規修改的最大變動在于,將重型卡車、兩輪或三輪自行車和四輪車納入其范圍(表2)。
表2:新版ELV 法規提案的主要變化 © 互聯網

同年12月12日,歐盟委員會歡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就委員會提出的關于報廢車輛的法規草案達成的臨時協議,該法規涵蓋車輛的設計、生產和報廢處理。這項臨時協議標志著歐洲汽車行業向循環經濟邁出了重要一步。
該臨時協議的關鍵指標包括:
◆ 車輛的設計必須便于拆卸。制造商必須提供清晰詳細的零件拆卸和更換說明,無論是在使用過程中還是報廢時。
◆ 歐洲首次強制規定車輛中再生塑料含量目標,旨在促進對再生材料的需求:車輛中使用的塑料至少25%必須來自再生材料(2036年后),其中20%必須來自報廢車輛。這將促進回收利用并確保公平競爭,因為再生材料含量規定將適用于歐盟境內的車輛以及從歐盟以外進口的車輛。該指令授權歐盟委員會為其他材料設定未來的再生材料含量目標。
◆ 這些再生塑料目標將在十年內分階段實施:6 年內增長 15%;10 年內增長 25%。
◆ 提高報廢車輛處理標準將有助于回收更多更高質量的材料。報廢車輛中至少30%的塑料必須回收利用。
◆ 鼓勵再利用、再制造和翻新的措施將增加二手備件的供應,使消費者能夠以更實惠的價格獲得維修選擇。
◆ 將通過協調一致的全國性生產者延伸責任制方案來加強生產者責任(新規生效三年后)。這些方案將確保廢舊車輛廢棄物處理的合理資金投入,并促進更高質量的回收利用。
◆ 執法力度將進一步加強,包括增加檢查次數,并更明確地區分舊車和報廢車輛。此外,歐盟還同意規定,只有符合道路行駛標準的車輛才能出口到歐盟以外地區(該禁令自法規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生效)。這將確保報廢車輛及其所含材料能夠進入環境友好的回收循環。
歐盟新電池法
2025年8月8日,歐盟發布的《新電池法規》(EU)2023/1542正式全面取代舊電池令。該法規涵蓋了:便攜式電池,SLI(啟動,照明,點火)電池,輕型交通工具 (LMT) 電池,工業電池,電動汽車 (EV) 電池,該法規旨在確保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電池都安全、可持續、耐用且可循環利用,在線上或者線上銷售所有電池都需要符合歐盟新電池法規的要求。原定于2025年8月18日實施的電池原材料盡職調查義務(表3),已延期兩年至2027年8月18日(2025/1561號條例修訂)。
同年12月15日,歐盟委員會公布新電池法標簽要求的具體實施草案,并向相關方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期至2026年1月12日(布魯塞爾時間)。

表3:2025 年 8 月 18 日起正式實施的部分核心義務©互聯網
根據歐盟第2023/1542號條例第7條規定,電動汽車電池、容量超過2千瓦時的可充電工業電池以及鋰金屬氧化物(LMO)電池,必須在制造廠所在地標注清晰醒目的碳足跡性能等級標識,該標識需確保永久性且易于辨識。該條款第2段第3項規定了不同電池類別碳足跡性能等級要求的適用日期。

©unsplash
本實施法案規定了統一的標簽要求規范、標簽設計、尺寸和位置,限制性及危險物質的標簽及標識、不同標記與標簽要求的優先級排序,碳足跡標簽及其語言規范等內容。
總結
隨著禁限用監管的升級,過去認為“只影響內飾或某些塑料件”的認知正在快速過時。
2026 年起歐洲監管將同時影響:
•動力電池(材料安全、回收、碳足跡)
•電子電控系統(阻燃劑與 RoHS 升級)
•橡膠與密封件(PFAS、PAHs)
•油液與涂層(化學品分類與標簽)
•內外飾紡織物(VOC、甲醛)
監管已從“局部部件合規”擴展為“整車材料體系的合規能力”這成為出口企業競爭力的一部分。
未來,中國車企將面臨一系列結構性發展機遇。具體而言:
第一,在材料合規方面領先的車企能夠更迅速地開拓歐洲主流市場。歐盟市場對電動車的需求持續增長,特別是在德國和法國調整補貼政策后,中國品牌憑借更高的性價比,市場吸引力日益凸顯。那些提前滿足歐盟化學品新規的企業,將在經銷商、租賃公司及車隊采購中獲得優先選擇。
第二,動力電池的透明化能力正轉化為重要的競爭優勢。歐盟電池法規對碳足跡、回收材料比例及供應鏈溯源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國電池企業依托規模化生產能力和供應鏈數字化水平,有望在未來兩三年內構建起顯著的競爭壁壘。
第三,綠色材料創新開辟了全新的競爭賽道。隨著歐盟對PFAS、阻燃劑、溶劑等“高關注物質”實施全面限制,擁有替代材料研發能力的企業將獲得歐洲產業鏈的長期合作機會。
來源:榮格-《國際塑料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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