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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一項新規定——《防止塑料顆粒泄漏法規》(第 2025/2365 號法規)(以下簡稱“歐盟塑料顆粒法規”),最終文本于11月26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圖1)。
圖1:“歐盟塑料顆粒法規”最終文本發布©互聯網

根據波羅的海通訊社去年12月16日消息,歐盟塑料顆粒法規于當年12月16日正式生效,要求所有成員國加強對微塑料污染的防控。
新規明確塑料生產、加工及運輸企業的責任,強制其制定風險管理計劃,防止顆粒泄漏至自然環境。大型企業需通過獨立審計合規,小型企業提交聲明即可。承運人須確保包裝安全,海運環節需嚴格傳輸貨物數據,非歐盟承運人必須在歐盟指定代表履行義務。
此舉是歐盟實現“2030年微塑料減排30%”目標的關鍵一步,此前已通過限塑令、包裝廢棄物法規等多項措施,逐步禁止化妝品、洗滌劑等領域有意添加微塑料。新規大部分條款將于2027年12月17日起生效。一些關鍵條款,包括關于一般義務和具體業務要求的條款,將從2025年12月16日起提前適用。該法規旨在從源頭遏制每年約7000卡車塑料顆粒流入環境的現狀。
歐盟微塑料監管時間線
“微塑料”一詞于2004年由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海洋生物學家理查·湯普生教授提出,用于指代直徑小于5毫米,肉眼難以分辨的塑料碎片。
這些難以分解的塑料碎片,一旦進入環境便難以清除。同時較小的密度及體積,使得這些碎片會隨著大氣循環、地表水、洋流等從產地擴散到包括南、北極在內的任何地點,造成永久性的污染。
目前公認的微塑料來源有兩種——“初級微塑料”與“次級微塑料”。初級微塑料是指在進入環境前便已小于5毫米的塑料顆粒。次級微塑料則是較大塑料進入環境后,經自然作用風化破碎而形成的細小塑料碎片。
據悉,在初級微塑料排放方面,僅2021年一年,歐盟就預計有52140噸至184290噸,相當于2100-7300輛裝滿卡車的顆粒在微塑料生產制造過程中被排放到環境中,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面對微塑料排放所帶來的風險,歐盟委員會在2018年1月的《歐盟塑料戰略》中將微塑料污染作為一個正式議題提出。
在2020年3月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中,歐盟委員會承諾將通過限制微塑料的使用和排放解決環境中存在的微塑料問題。
在2021年5月《零污染行動計劃》中,歐盟委員會提出計劃于2030年之前降低30%微塑料排放的戰略目標。

圖2:微塑料© 互聯網
上述舉措最終推動了2023年9月25日《委員會條例(EU) 2023/2055》的通過,該條例正式將有意添加到產品中的微塑料列入《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的限制清單。該法規已于2023年10月17日生效,它并非簡單的全面禁令,而是一項復雜且分階段實施的法律,旨在降低微塑料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污染。
為進一步明確法規執行細節、助力企業應對挑戰,歐盟委員會于2025年3月31日正式發布《微塑料限制解釋性指南》,提供了詳細的條款解讀和操作指引;同年4月,又發布了關于年度報告要求的詳細文件,明確通過IUCLID和REACH-IT系統進行報告的具體細節,標志著微塑料合規工作已進入實質落地階段。
對所有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而言,這項關于微塑料的限制條款影響重大,不僅要求企業重新評估產品組分,還需履行信息傳遞和報告義務。
產品合規判斷
什么是受限的“微塑料”?
歐盟REACH法規中限制的微塑料(圖2),其官方定義為“合成聚合物微粒(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SPM)”,其范疇遠超直觀認知。它特指那些固態、不溶于水(溶解度≤2g/L)且非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顆粒。
在尺寸方面,被限制的SPM必須滿足以下任一標準:
◆ 顆粒的任何一個維度小于等于5毫米(5mm);
◆ 纖維狀顆粒的長度小于等于15毫米(15mm),且長徑比大于3。
此外,若SPM在混合物中的濃度達到或超過0.01%(重量比),則該混合物同樣受限,不得在歐盟市場流通。此項定義的技術性極強,意味著僅憑肉眼判斷遠遠不足,需對產品組分進行詳細的化學與物理特性分析。
豁免情況有哪些?
法規為一些特定情況提供了豁免條款。因此,即使企業的產品含有SPM,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仍然可以合法投放市場。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情形可能仍需履行通報義務。
工業用途: 在工廠里使用的SPM,由于使用過程相對可控,可以豁免限制條款。但要注意,為了監控和管理這些用途的潛在排放,這項豁免附帶了強制性的信息通報和年度報告義務。
特定產品:某些特殊用途的產品被排除在限制范圍之外,比如藥品、獸藥、肥料、體外診斷器械、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等。盡管如此,部分產品的供應商仍需遵守信息通報的強制性要求。
風險可控的特殊情況:這類豁免針對的是在使用過程中,微塑料不會被釋放到環境中的情況,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通過特定技術手段保護,防止SPM釋放到環境中。例如在色譜柱、水過濾芯或打印機碳粉中使用的微粒。
2.在使用過程中物理性質永久改變,從而不屬于法規定義的SPM范疇。例如一些產品中的微粒會膨脹或形成薄膜,最終失去微粒形態。
3. SPM被永久固定到固體基質中。例如添加到混凝土中的纖維,或在膠水、油漆或墨水里固化的亮片。
微塑料合規義務:信息傳遞與年度報告
對于未被立即限制但屬于豁免或有過渡期的產品,法規設定了兩項主要的合規義務:信息傳遞(Information Requirements)和年度報告(Reporting Requirements),以確保微塑料的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信息傳遞義務
這是供應商向其下游客戶和最終用戶傳達必要信息以防止微塑料釋放的義務。
◆ 主要內容: 必須在安全數據表(SDS)、標簽、包裝或產品說明書上提供清晰、易讀的文字或象形圖,具體包括:
使用和處置說明:告訴下游用戶如何防止微塑料在使用和處置過程中釋放到環境中。
合規聲明:明確聲明產品符合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第78條的規定。
SPM通用信息:例如物質名稱、EC/CAS號、分子結構、分子量等。
SPM的濃度或數量信息:如適用,提供產品中所含SPM的數量或濃度。
◆ 強制日期:
2025年10月17日起:工業用途SPM的供應商,以及豁免類型為食品添加劑和屬于風險可控的特殊情況的產品供應商,必須履行此義務。
2026年10月17日起:體外診斷設備供應商必須履行此義務。
年度報告義務
這是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報告微塑料排放情況的強制性義務。
◆ 報告主體:SPM制造商、工業下游用戶,以及首次將含有豁免或過渡期SPM的產品投放到專業或公眾市場的供應商。
◆ 報告內容: 需提交年度預計排放量及相關信息,包括:
1. SPM的用途描述和通用聚合物身份信息。
2. SPM在上一日歷年內的預計排放量,包括運輸期間的排放。
3. 產品適用的豁免條款。
◆ 提交方式與時間: 報告需通過ECHA指定的IUCLID和REACH-IT系統在線提交。
2026年5月31日之前:報告2025年數據。適用于在工業場所將SPM以顆粒、薄片和粉末形式作為塑料制造原料的制造商和下游用戶。之后每年的5月31之前均需通報上一日歷年的SPM預計排放量及相關信息。
表 1:歐盟微塑料排放報告關鍵時間節點 © 互聯網

2027年5月31日之前:報告2026年數據。適用于其他SPM制造商和工業下游用戶,以及首次向專業/公眾市場供應特定豁免產品的供應商。之后每年的5月31之前均需通報上一日歷年的SPM預計排放量及相關信息(表1)。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必須涵蓋前一日歷年度的排放數據。目前 REACH-IT 僅支持初次提交,更新功能將于 2026 年第二季度開放。
來源:榮格-《國際塑料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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