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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公布了關于報廢車輛法規(ELVR)達成臨時協議的細節。
歐盟報廢車輛法規(ELVR)要求新車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塑料。達成的臨時協議新增內容包括:
允許通過化學回收方式,并采用質量平衡核算方法計入再生塑料含量目標;
只有消費后來源的材料方可計入再生塑料含量目標;
經歐盟委員會審查后,生物基材料和輪胎彈性體有望計入再生塑料含量目標;
賦予歐盟委員會新的豁免權。
該協議于2025年12月達成,并于2026年2月25日在歐洲議會各委員會投票通過后公布。如果歐洲議會全體會議和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該協議,該協議將成為法律。
根據該臨時協議,報廢汽車中再生塑料含量強制要求將在10年內分階段實施,具體如下:
● 法規生效6年后,新車中再生塑料含量最低需達到15%;
● 法規生效10年后,新車中再生塑料含量最低需達到25%。
這些再生塑料含量目標中至少20%必須來自報廢車輛(ELV)。這意味著六年后的最低要求為3%的再生塑料來自報廢車輛,十年后的最低要求為5%的再生塑料來自報廢車輛。
該強制要求適用于乘用車、輕型商用貨車、普通重型車輛、摩托車和特種車輛,但重型特種車輛的小批量制造商除外。
歐盟報廢車輛法規(ELVR)還將引入:
● 新車的設計標準;
● 車輛被視為報廢車輛的判定標準;
● 禁止出口報廢車輛,并要求必須在授權的處理設施中進行處理;
● 所有權轉移框架;
● 跨境生產者責任延伸(EPR)機制。
以下是更多的細則:
化學回收
臨時協議允許采用質量平衡核算方法,將化學回收獲得的材料計入再生塑料含量目標。
根據臨時協議第6條規定,“對于通過機械回收以外的回收方法獲得的再生塑料,應采用質量平衡核算方法,該方法應與《廢棄物框架指令》(2008/98/EC)中對回收的定義所適用的塑料回收質量平衡核算方法一致。”歐盟委員會需要在該法規生效后24個月內通過一項實施細則,以建立再生材料含量目標(包括質量平衡)的核查方法。歐盟法規的生效日期為其在《歐洲官方公報》上公布的日期。
消費后材料
只有消費后來源的再生材料才能計入最低再生材料含量目標。根據該法規,消費后廢棄物被定義為“在商業活動過程中,無論有償還是無償,已在第三國投放市場或供應以供分銷、消費或使用的產品所產生的廢物”。
生物基材料和輪胎彈性體
在法規生效后的72個月內,歐盟委員會將被要求發布一份關于生物基塑料和輪胎彈性體的技術發展和環境表現的評估報告,并在“適當情況下”提出可持續性要求和目標的立法提案——包括將其計入再生材料含量目標的可能性。
新的豁免權
該臨時協議還賦予歐盟委員會新的豁免權。根據該臨時協議,如果“特定再生塑料的供應不足或價格過高,導致難以達到最低再生材料含量百分比”,委員會可以推遲或暫時下調塑料含量目標。
進口的再生塑料
來自第三國(非歐盟成員國)的再生塑料在相關法規生效后的48個月內,不得計入最低再生塑料含量目標。
即使允許計入,也將面臨嚴格的要求(包括獨立的第三方審計要求)——這可能會限制來自海外的可用材料數量。

